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公告,批準《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標準》指出,農村生活垃圾嚴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燒,嚴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傾倒垃圾,不應將未經分類的農村生活垃圾作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礎建設。
農業生產廢棄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
《標準》明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技術選擇應以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自然條件為基礎,結合技術水平、垃圾量和種類合理確定,應做到技術成熟、經濟合理、便于運行、保護環境。